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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单位:体育局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86号; 联系电话:0471-6397439
索 引 号  01151286-1/2018-00034 信息分类 业务工作  \  公告
发文机关 体育局
标      题 关于对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十批次游泳救生员(初、中级)进行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公告
发文字号 内体人服字〔2018〕26号 成文日期 2018-06-28
关于对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十批次游泳救生员(初、中级)进行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公告
内体人服字〔2018〕26号

为进一步规范游泳救生市场秩序,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保护游泳消费者和游泳救生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权益,统一从业人员资质标准。经研究决定,拟对我区从事或准备从事游泳救生员工作的人员进行游泳救生员(初、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和鉴定单位

(一)培训单位:内蒙古豪杰体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鉴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体育人才服务中心

二、申报条件

 (一)初级游泳救生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200M不间歇连续游(不限时)的游泳技能,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获得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中等以上体育专科学校游泳专业方向(含职业高中游泳专业方向)毕业证书。

(二)中级游泳救生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初级游泳救生员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至少 3 年以上(含 3 年)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 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获得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取得初级游泳救生员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含 2 年)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 得结业证书。

3.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证书。

三、鉴定时间、地点

(一)鉴定时间:2018年710711日。

(二)鉴定地点:包头市包钢游泳馆

四、培训师资及内容

(一)培训师资:聘请具有丰富从业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并且取得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证书的教师授课。

(二)培训内容:按照《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培训大纲》进行游泳救生员公共理论、专项理论和专项技能的培训。

五、鉴定费用

初级:380元/人(理论考核:70元,技能考核:310元)。

中级:470元/人(理论考核:70元,技能考核:400元)。

鉴定费不包含培训费用,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另行收取。

六、考核鉴定

由内蒙古自治区体育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实操考核,满分均为100分,两项均达到60分为合格(以上两项成绩只有一项合格者,合格的成绩两年内有效,下次考核时该合格项可以免试)。

七、颁发证书

只有经过培训且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学员,方可参加内蒙古自治区体育人才服务中心的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合格者,将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八、联系方式

(一)内蒙古自治区体育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人:曾宇峰

联系电话:0471-6396864   18847139808

(二)内蒙古豪杰体育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培训基地

联系人:张

联系电话:15847200565

九、报到注意事项

报名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最高学历证明或其他能证明本人技术水平及从业经历的有关证明等材料原件,查验后提交以上证件的复印件2份及本人近期小两寸蓝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同时需提供同底电子版照片(JPEG格式30KB-60KB大小)。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人才服务中心  

2018年6月28日